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
假期种类 适用范围 享受待遇 文号 颁发机关 颁发日期 备注
探亲假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职工 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假期30天;未婚(单身)职工探父母,每年一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探父母,每四年给一次假,假期20天。 国发[1981]6号粤办发[1993]12号 国务院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1981.3.14
1993.8.14
离退休干部探望在外地居住的配偶或父母可按探亲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出境探亲假 归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父母 探望配偶,四年以上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每年给假一个月;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四年以上一次的,给假4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期70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81]36号文办理,已婚职工探父母,每四年给假依次,假期40天。台胞职工回大陆参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未出境探亲或因私出境的每一次出境探亲给假半年,以后按规定。 [1982]侨政会字第011号 国务院侨办等五个部门 1982.4.9
婚丧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办理结婚,婚假为5天,晚婚的,增加婚假10天;工作人员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给假5天,岳父母或公婆死亡,经批准也可给假5天。 粤人薪[96]19号 省人事厅 1996.12.6 公休假和法定假不为计算假期天数
因私事出境假 归侨、侨眷职工(含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 去港澳的,不得超过三个月;出国的,不超过半年。续假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超过假期,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超假半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退离休人员,去港澳的,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出国的,一般不超过一年。 [83]侨政会字第007号 国务院侨办劳人部财政部 1983.1.25
生育看护假 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 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职工,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给男职工10天看护假,工资照发。小孩出生三个月内未办《优待证》的,看护假作事假处理。 粤人薪[97]5号 省人事厅省劳人厅计生委、社保局 1997.2.3
女职工产假 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 正常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30天,已办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即,已婚女职工,24周岁生第一胎的为晚育)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还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的(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粤府[89]16号粤计生委[88]090号 省政府省计生委、计生条例 1989.1.29
1988.8.19
公派出国留学生配偶探亲假 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 留学年限在三年以上的,满二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须获得攻读博士学位资格)后享受公费回国休假一次。公派研究生的配偶系在职职工,出国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前三个月工资照发,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七个月起视情况确定是否保留公职。 [88]教外综合字003号 国家教委、劳人部公安 1988.1.12 从第六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由其所在单位决定。